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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单位随之增多,相应事故发生的危害日益增多。我国党和国家领导对此很重视,2002年1月9日***第52次常务会审查通过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即第344号令。随之国家经贸委等十个国家部局发出《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联合通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在北京召开了《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实施细则》论证会,明确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包括分装),并销售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的所有企业,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压缩、液化气体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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