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1条 绝热层材料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绝热层材料应有随温度变化的导热系数方程式或图表。当用于作保温层的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其平均温度小于等于623K(350℃)时、导热系数值不得大于0.12W/(m·K)[0.103kcal/(m·h·℃];当用于作保冷层的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其平均温度小于300K(27℃)时,导热系数值不得大于0.064W/(m·K)[0.055kcal/(m·h·℃)]。
二、用于保温的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其容重不得大于400kg/m3;用于保冷的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其容重不得大于220kg/m3。
三、用于保温的硬质绝热制品,其抗压强度不得小于0.4MPa(4kgf/cm2);用于保冷的硬质绝热制品,其抗压强度不得小于0.15MPa(1.5kgf/cm2)。
四、绝热材料及其制品应具有耐燃性能、膨胀性能和防潮性能的数据或说明书,并应符合使用要求。
五、绝热材料及其制品的化学性能应稳定,对金属不得有腐蚀作用。当用在奥氏体不锈钢设备或管道上时,其氯离子含量指标应符合图2.1.1的允许范围,也可按下式进行验证:
六、用于充填结构的散装绝热材料,不得混有杂物及尘土。纤维类绝热材料中大于或等于0.5mm的渣球含量应为:矿渣棉小于10%,岩棉小于6%,玻璃棉小于0.4%。直径小于0.3mm的多孔性颗粒类绝热材料,不宜使用。
第2.1.2条 防潮层材料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具有良好的防水、防湿性能。
二、应能耐大气腐蚀及生物侵袭,不得发生虫蛀、霉变等现象。
三、不得对其它材料产生腐蚀或溶解作用。
四、应具备在气温变化与振动情况下能保持完好的稳定性。
第2.1.3条 保护层材料的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1.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不燃性或阻燃性材料。
二、贮存或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或管道,以及与此类管道架设在同一支架上或相交叉处的其它管道,其保护层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
三、应无毒、无恶臭,外表美观,并应便于施工和检修。
四、保护层表面涂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