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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天然气将实行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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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9 10: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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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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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燃气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支持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和推广使用,开展智慧燃气建设,提高全民的燃气使用安全意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城乡燃气供气安全负责,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加强对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应当每年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指导;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的,应当对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消除隐患;逾期未消除隐患,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气,并及时通知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协助督促整改。
鼓励与禁止《规定》鼓励使用针对燃气用户安全环节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对老年、独居等特殊用户,推广使用具备定时、过流切断等功能的安全装置。《规定》明确,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不得在安装燃气管道、计量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不得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不得改变燃气用途;不得让燃气用具与电线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规范;不得发生盗用燃气以及其他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行为。法律责任按照《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等行为,可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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