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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再受理新天20亿方煤制气环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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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3 18: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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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国家环保部公告,正式受理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亿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9月30日-2016年10月18日(10个工作日)。

环评文件称,项目从2010年开始四通一平,2011年4月开始主体工程建设,目前已基本建成。自2015年6月26日环保部下发不予批准新天煤化工项目环评的通知以后,项目基本停止建设。

针对环保部不予批准通知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

针对环保部、环保部评估中心提出的问题,建设单位积极按照最新环保标准进行改造:

在原有环保投资184450万元基础上,新增环保投资92160万元。拟在厂区东北侧、污水处理车间北侧建设1座有效容积21万方刚性暂存池,替代原方案中的1#、2#均质土坝暂存池,大大降低对伊犁河的环境风险;

采用超声波脱硫除尘一体化技术,拆除4套脱硫系统烟气旁路,采用SCR(三层催化剂)脱硝技术,自备热电站提前4年实行最严格超低排放标准;

低温甲醇洗、气化装置区新增2套蓄热式氧化装置收集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减少无组织排放;

增设6套含尘焦油三相分离系统;

新增1套日处理能力30t/d污泥干化线;

同时结合现有煤化工企业在试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工艺装置区进行设计优化:

2000个左右呼吸阀排出的呼吸气接入火炬或RTO装置处理,大大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取消气化冷火炬,开车废气接入气化开车火炬;

新增1套生物除臭装置,同时生物除臭装置增加光催化单元,提高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去除率;

新增1套硫回收装置,避免事故酸性气直接排入酸性气火炬;

完善三级防控体系,新增4个总容积为3.91万立方米末端事故缓冲池,利用原有效容积245万立方米废水暂存池作为园区消防风险应急事故池。

项目新增环保设施
QQ截图20161003095809.png
项目建设背景

项目建设单位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浙江省能源集团和山东能源新汶矿业集团共同投资成立的国有合资公司,地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其中浙能集团持有55%股份,新矿集团持有45%股份,由浙能集团控股管理。

2009年2月,新汶矿业集团(伊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年产2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登记备案证编号:20091001),主要建设内容为20亿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备煤装置、煤气化装置、净化装置、硫回收、甲烷合成装置以及配套建设2×50兆瓦发电机组配3×480吨/小时高温高压煤粉炉燃煤热电站。

2009年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出具了《关于新汶矿业集团(伊犁)20亿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函〔2009〕139号)。

2010年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新汶矿业集团(伊犁)年产2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变更业主及增加外汇额度内容的复函》(新发改产业〔2010〕3041号)(见附件1),同意新汶矿业集团(伊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业主变更为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2013年3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伊犁煤制天然气示范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发改办能源〔2013〕665号)(附件2),同意本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按照国家层面核准的要求,煤制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需要环保部审批。建设单位重新委托编制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4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出具了《关于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亿标准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新环字〔2014〕396号)。

2015年5月8日环保部受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5年5月19日至21日,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新疆伊宁市组织召开项目环评技术评估会,2015年6月26日,环保部以《关于不予批准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亿立方米煤制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环办函[2015]1046号)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保部经审查后认为报告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项目位于伊犁河北侧约14公里的低山丘陵上,与伊犁河存在约480米高差,厂址所在区域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地表为湿陷性黄土,选址存在较大环境风险。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具有可行性,存在事故情况下废水进入伊犁河的风险。危险废物填埋场选址不符合《伊犁州直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4-2030)》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的相关要求。

二、项目所在的伊犁新天煤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尚未设立,不符合《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中“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的要求。

三、项目废水不外排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论证不足。报告书未结合各废水处理单元排水水质和各工艺单元用水需求,论证生化系统深度处理、回用水处理系统
和高浓盐水处理系统等单元的运行可靠性。

四、项目自备热电站设置烟气旁路,不符合《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报告书预测项目运行后硫化氢、氨厂界浓度超标,不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五、报告书在工程分析、环境现状监测与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等方面存在问题。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要求,缺乏代表性。报告书未结合伊犁河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水质现状及取水口下游敏感目标分布情况等,充分论证取水对伊犁河水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生态、生活、农业用水的影响。

六、项目总量指标来源不符合《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及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

鉴于上述问题,环保部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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